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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
时间:2013-11-13    点击量:

鲁交院党发[2004]7号 (2004年2月20日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,保持我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勤政,遵照中央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应依照本规定自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。
第三条 根据中央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》要求和我校实际,申报人应报告下列内容:
(一)本人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、买卖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;
(二)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和近亲属婚丧等事宜的办理情况;
(三)本人、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、子女出国(境)定居情况;
(四)本人因私出国(境)和在国(境)外活动情况;
(五)配偶、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;
(六)配偶、子女经营个体、私营工商业,或承包或租赁国有、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,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、港澳台企业驻大陆代办机构等担任主管人员情况;
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,也可以报告。
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,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。因特殊原因不能近期报告的,应及时补报,并说明原因。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,应按规定办理。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,也可事前请示。
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干部(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)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申报中的有关事宜。
第六条 报告人应自觉、如实、及时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。各党总支、支部要把执行《规定》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。
第七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该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不按《规定》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者,给予批评教育,并责令其限期改正;对违反《规定》的干部还要按照有关政策进行严肃处理。
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附: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调查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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